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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
(一)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三)河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
(四)灌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第八条 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属国家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已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接管的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需要变更所有权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移手续。护堤地和护渠地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按现状不变,需要划归全民所有的,按前款办理。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队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三)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
(四)盗用、挪用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水域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
(七)在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
(八)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取土、挖砂、建筑、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河滩、湖泊、蓄洪区、行洪区、水库库区及江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
(三)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等工程;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法规,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安派出所。
工程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动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根据调度运用计划,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和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航运及放木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八)当遇特枯年份,工程兴利水位不能满足要求,但由于特殊需要,必须继续运用时,应保证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并考虑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以及渔业生产和环境、旅游等最低要求。
第十五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汛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防汛组织,汛期的调度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计划,强行调度。
第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关可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护堤坝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将受灾地区群众转移。
第十七条 边界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一)位于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水利、水电规划及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协议和有关决议执行;
(二)在平原边界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不准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边界河道上修堤筑坝,凡涉及变更防洪、排涝标准,影响河势变化或改变流域界线,均应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得实施;
(四)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在边界上修建了引起纠纷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上一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重新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分别情况,采取拆除、改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团结互让,主动协商,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应加强供水管理:
(一)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机关批准,按平衡后的计划配水。
(二)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要努力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并改进灌水方法,提高灌溉质量。
(三)城市、工矿企业用水,应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计划内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引水口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控制并安装量水设施。
工业用水单位要制订生产用水定额,主要耗水设备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四)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或严重浪费水的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五)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计划,不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的属事业性质,有的属企业性质。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工程特点每年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计划,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增加收入,并可开展其他综合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并逐步改善管理单位的职工生活。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应向有关用水单位收水费,向有关用电单位收电费。
(一)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电费应按电度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
(二)有关用水、用电单位应按规定收费办法按时向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逾期不交,收费单位可收取滞纳金;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豁免水费、电费。
(三)农业用水应收现金,有习惯收交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取一部分粮食。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工程设施收费问题由社队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和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可根据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情况,由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到水利以外的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资金,应及时上交。社队修建的小水电,收入归集体所有。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生产计划、资金支配、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择优招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电力主管机关有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下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集体管理的工程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水系设置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各级计划,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
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条例附则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为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移交管理;未按设计完成,留有尾工,或有重大缺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建设单位须负责彻底完成。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凡对航运、发电、水产、放木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由原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补救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贯彻施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用水、用电的管理,创建节约型高校,实现科学、合理、安全地管理和用好水电,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供应和运行,切实有效的把学院水电管理落到实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源、水源的管理
(一)后勤处水电科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正常的供应,以及水电设施维护管理。
(二)学院采用单回路供电。任何部门自备发电机或需另接其它回路电源的,均需向后勤处水电科申报备案。备用电源供电回路与学院供电回路须采取国家规范的隔离措施有效隔离。未经同意,不得向我院电网供电,否则,停止对该用户供电,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违章者承担。
(三)未经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在消防龙头接水作消防以外的用途。一经发现没收违章者相关的设备;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违章者承担。
(四)当由学院发电机供电,电压和频率产生波动时,用户应停止一切需长时间连续供电的工作。由于发动机功率有限,学院自发电时,优先保证食堂和教学楼供电。
(五)一切电力调频、调压设备只能对相关设备进行有关的操作,严禁向主线输入。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违章者承担。
(六)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谁使用谁负责,各使用部门负责做好使用区域内的水电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严禁私自向外单位进行二次转供电。
(七)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使用水电,发现问题及时向后勤处水电科反映,避免发生用水、用电的安全事故。
二、计量与收费管理
(一)学院水电计量原则上采取一户一表制(一个电表、一个水表)。由学院安装的计量仪表所示读数是我院对用户计量收费的唯一依据。
(二)基建、维修及其他用户非临时性接用学院水电的用户,需与学院签订供用电(水)协议,并指定负责人。用户需事前配置好配电箱、水电表,使用前需经学院查验,电表需有检测合格证明并且铅封完好。
(三)一切作为唯一计量依据的水电表的拆装、加封、拆封、维修、校验及其表前线路(管道)的安装与拆除均由后勤处水电科负责,任何个人或部门均不得进行以上操作。否则,按偷电偷水处理。如用户需停用学院水电,须经双方读表确认用量,未经双方读表确认用量的情况下擅自拆表,造成用量确认分歧的,其最终用量由水电科的测算结果为最终结算用量。
(四)水电费收费标准:
1.教职工用水用电按福州市规定价格进行收费。
2.学生宿舍水电用量标准:
(1)住宿生所交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人每月2吨冷水、5度电的费用。学生宿舍每月包含的免费水电用量等于每生每月免费水电用量乘上本宿舍所住的人数。
(2)校内学生宿舍(含霞湖学生公寓)每室均安装智能电控电表,每间学生宿舍按每人每月5度进行月补电量(每月1日进行月补电量操作),当月补电量使用完,该间学生宿舍将自动断电,学生通过校园一卡通进行自助购电使用。超出免费电用量部分,按当地居民生活用电最低用电价格收取超额电费。校内学生宿舍的智能电控电表每学年进行一次系统清零。
(3)外租校外学生宿舍每室均安装电表,后勤处以电表的实际读数确定学生实际用电量。对超出免费电用量部分,按当地居民生活用电最低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计收的超额水电费由同一宿舍学生平均分担。学院按每学期结算一次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
(4)外租校外学生宿舍收取超额水电费用时须将具体的结算时段及计费办法通过学院办公网络进行公告,并规定交费时间期限。
(五)凡水电表因其自身的故障而出现停止计量或计量不准,按该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量来计算该用户当月的水电用量。
(六)凡属偷电偷水的,按其前三个月的平均用量或去年同期的用量的10倍进行处罚,校内用户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七)用户室内的计量仪表上不能覆盖或放置任何的物品或在仪表上建任何设施。否则,学院将停止其水电供应,直至用户按要求给予恢复为止。
(八)用户对收费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经核实有误的须及时退补。用户须按规定交纳应交的费用。否则,学院有权采取包括停电、停水等必要手段,迫使其交纳费用,且每延迟一天加收总额5%的滞纳金。恢复水电供应的一切费用由用户支付。
三、线路、管道管理
(一)需要在管、线接水、接电用户须向后勤处水电科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容量、用途及可能使用的时间。未经批准,擅自接用水电的,按偷水偷电处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需在供电线路上附设其他线路的,须得到后勤处水电科的同意。否则,学院有权对已架设的线路予以拆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违章者承担。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在管线周围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时,必须确保所进行的施工不危及管线。供电线路左右三米及下方的范围内严禁种植任何高度超过2米以上的植物;未经批准严禁在地下管线、线路支撑柱及附属设施周围三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开挖土方、修建任何建筑设施或排放腐蚀性的液体。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违章者承担。
(四)严禁拆除管线上的警示标记物或在其上覆盖其他物品。严禁在管线上悬挂物品,严禁往架空线路抛掷物品,严禁在配电箱等配电设施处堆放物品,严禁利用供水管道作电器设备的地线或作避雷设备引雷引下线。
四、教职工住房水电管理
(一)后勤处水电科水电工按月抄录电表读数和水表读数,并将各用户的水电用量及应交水电费报财务科,水电费在校内津贴里扣除。用户应配合抄表员的抄表工作,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告知抄表员予以更正。
(二)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按每套(间)实际用电用水数由共住人员平均分摊水电费;没有独立卫生间,从公用水龙头取水的用户按每户每月收取水费3吨。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三)教工住房内的一般性水电设施的维修由用户自己解决,较大的故障的维修可由后勤处水电科派工,维修费用由用户支付。
(四)新建住宅的水电设施按基建移交的数目一次性交给住户。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水电设施非人为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它情况的由用户负责。
(五)现有住户公房按住房原有的水电设施使用,原则上不改变。调整住房时,后勤处水电科对未调整的住房按原有水电设施检修一次交给新住户使用。
(六)未经出售的住房,其内部的水电设施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征得后勤处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否则,住户自负恢复原貌所需的一切费用。
(七)凡搬进的住户,首先需与后勤处水电科一同对住房的水电设施进行验收,抄读水电表。
(八)凡迁出住户,须通知后勤处水电科,后勤处水电科与住户一道对住房的水电设施进行验收,并抄读水电表。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的手续。后勤处需及时将退房通知及住户水电费额交财务科。
(九)用户自行增加的一切水电设施,在拆除时均不得损坏原有的管线。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赔偿。
(十)用户需按规定的容量用电。需扩大用电负荷的,需经后勤处水电科批准,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严禁擅自扩大用电容量。
(十一)集体宿舍、临时工宿舍的水电线路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改动,必须通过后勤处同意。严禁私拉电线或增加用电插座,严禁私自驳接用水管道。临时工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容易发生事故的用电设备。
五、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二)校外学生宿舍的电表和水表每学期抄一次。结果在抄表后一周内公布。
(三)水电费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各班级需按规定的时间,收齐水电费并交到财务处。水电费当次公布需当期缴清,不予累计。凡未结清有关水电费的毕业生,后勤处一律不予签发离校清单。
(四)宿舍内的水电设施有故障,要填写水电项目报修单。否则不予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报修人必须按规定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
(五)宿舍内的水电设施由使用者保管,维修时需以旧换新。凡丢失的水电设施不管损坏与否一律按市价赔偿。
(六)学生必须爱护水电设备,严格按安全规定使用电器;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只供小功率的用于学习的电器使用。每个插座限用于500W以下的电器,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用电设备。违反规定者后勤处有权没收其设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并且按校规给予校纪处罚。
六、教学、行政部门的水电管理
(一)提高节约意识,各部门办公室无人时应关闭所有照明、空调、电脑等用电设备。有违规的部门,学院将对最后离开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罚,追究不到最后离开者,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各部门的用电设施原则上不予改变;需要增加和更改的,需征得主管系,处领导的同意后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由后勤处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该部门负责。
(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正确使用电器,若因违规操作电器引起的后果由违规者承担。
(四)凡室内或公共部分的水电设施有故障,需到后勤处报修。任何水电项目的报修需填写水电项目报修单(紧急情况可先报修后填单),否则不予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用户需对维修的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维修的质量、消耗材料的数量认真核对检查,并按规定填写验收人姓名、时间。
七、经营和承包单位的水电管理
(一)经营单位是指校外的用户和校内经学院认定属经营的单位。需要学院供应水电的,需与水电科签订水电供应合同。
(二)对经营性单位的水电供应量不实施定额,水电收费单价按学院的规定执行。
(三)承包单位内属于自负盈亏部分的水电用量收费及有关的维修、安装等由经营单位的自行承担。
(四)经营单位的维修、安装及表后的水电及安全管理由用户负责。各单位必须遵守学院制定的有关水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用电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节约水电,防止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发生,坚决制止浪费水电的行为。后勤处水电科有权对经营单位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用电制度情况的,学院可停止其水电供应直至其按要求恢复为止。
(五)承包单位的水电改造项目需提前作出详细计划,改造、更新的水电项目的费用由用户负责落实。无法落实经费的,不予安排。
(六)各部门需扩大容量的,需向后勤处申请,严禁擅自扩容。
八、水电日常节能减排
(一)教学、办公楼的用水用电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谁使用谁负责,各使用部门负责做好使用区域内的水电节能工作。
(二)办公、教学、生活场所做到随手关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严禁出现长明灯现象。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加强配电室、电梯、电开水器等部位的监测维修,强化管理、采取措施,实行节能改造。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减少楼梯间及其它公共部位的照明。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逐步采用节能的高效的照明灯具。
(三)办公、教学、生活场所用水要做到随用随关;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加强电感应控水设施的检修,保证工作正常。逐步更换大量冲水的设施,采用自动控制的节水产品。
(四)各办公室微机实行“有事开机、无事关机”的管理办法,杜绝整天开机和玩游戏。
(五)校园道路路灯:安装电子钟控,开启时间为:冬季17:30,夏季:19:00;关闭时间:冬季:6:00,夏季:5:00,具体时间依据天气调整。
九、其它
(一)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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